| 辽阳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通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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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1-30 08:28 文章来源:辽阳市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
近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按照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
通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发生以下八种情况必须向上级组织报告:本人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湾省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通知对报告时限、报告程序作出了明确要求,今年1月20日实行首次报告,以后则实行年度报告。通知规定,任何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因所列事项没有发生而不向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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