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辽阳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办法》颁发施行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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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1-19 14:24 文章来源:辽阳市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
问:为什么要对城市特困居民实行基本医疗救助?
答:为解决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2004年市政府制定了《辽阳市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由于该办法存在着救助面窄,就诊病种受限制等问题,只是缓解了个别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看病难的问题。为此在去年市政府通过并颁发了《辽阳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办法》。这个办法由重大疾病救助变为普遍救助,弥补了重大疾病救助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了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城市特困居民治病难的问题。
问: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原则是什么?
答:实行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政府救助和自我救治、社会互助相结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问:什么样的人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答: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居民,均可享受基本医疗救助。
问:享受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采取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两种形式。
门诊医疗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该机构在救助规定限额内对其实施诊治。门诊发生的费用,每人每年政府承担的最高金额为80元,年累计达到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医疗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是指救助对象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收其入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规定的救助额比例内(约3333元),政府救助60%,定点医疗机构优惠5%,个人承担35%,每人每年享受的最高政府救助金额为2000元,年累计达到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医疗救助。
问:医疗救助金可否全家共享?
答:不可以。医疗救助金只限本人使用,不可借转他人,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取消该户的低保资格。
问:患者需持哪些手续?
答:患者需凭低保证、医疗救助证、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看病。
问:个人应如何交纳医疗费用?
答:基本医疗救助所发生的费用,在最高救助限额比例内,救助对象只交纳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超过最高限额后,超出的费用全部由救助对象自理。
问:我市有哪几家定点医疗机构?
答:现共有8家: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文圣区中心医院、一五三医院、太子河区医院、宏伟区曙光镇医院、弓长岭区中心医院、辽阳县中心医院、灯塔市中心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均有我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公室颁发的牌匾。
问:特困居民的就诊范围和用药范围?
答:特困居民的就诊范围参照我市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范围进行。其中对实行整容手术、植入人工晶体、气功疗法、体育疗法、膳食疗法的,或者酗酒、自杀以及违法行为等原因治疗的,不予救助。
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助时,按照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医疗服务规程等为救助对象确定用药范围。
问:患者需转院怎么办?
答:患者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看病。门诊要在所在区指定的定点医院,所在区定点医院无法诊治的患者,需经区定点医院和区医疗救助办同意后转到市二院,市二院无法诊治的患者,需转到有关医院诊治的,要通过二院建议、患者本人同意、市医疗救助办公室批准后,患者方可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转到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患者先自负,待出院后,到二院核销应报的部分。如果患者擅自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将不再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问:医疗救助金可否逐年累计使用?
答:救助对象在当年最高救助金额内,可以重复享受门诊和住院两种救助待遇,直到最高额度满为止。医疗救助金只限当年使用,不结转下年。
问:想咨询相关政策该找何部门?怎样联系?
答:想咨询医疗救助制度的具体政策,可与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办公室联系。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公室,位于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二楼,电话:216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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