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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将10类困难群体纳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2009-06-25 14:58  文章来源:辽阳市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辽阳市将10类困难群体纳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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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继续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力度,重点将困难群体依法纳入参保范围。辽阳市依据《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精神,结合辽阳市实际,将困难群体细化为10类人群,积极组织参保。具体参保办法:

1、未全员参保企业的“漏保”人员,允许按对应期企业职工缴费办法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允许从1992年7月起,按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无能力缴费企业职工,允许从企业欠费之月起,按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企业参保期间中断缴费,后转为个体参保人员,允许按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5、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再就业的人员,允许按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6、下乡的城镇知青,未回城就地“农转非”的,允许按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7、户籍由农村转为城镇后从事自由职业的被征地农民,允许按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8、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未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允许按城镇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缴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缴费扣除;

9、企业在生产岗位长期使用的农民合同工,应随同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对于要求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间限于2001年7月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后;

10、在我市城镇就业的外埠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到异地就业的,可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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